| 兰州大学制定公派留学细则 不回国要赔偿 |
| 副标题:兰州大学制定公派留学细则 不回国要赔偿 |
| 作者:导师2008 文章来源:兰州晚报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7-11-16 9:18:2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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昨日,记者从兰州大学获悉,该校出台了兰州大学“国家建设高水平大学公派研究生项目”实施细则,其中规定了2008年的选派重点领域、人员条件和申请条件等,同时还规定了留学后未能按时归国的学生将支付违约赔偿金。据悉,经国家留学基金管理委员会批准,兰大有100名研究生列入2008年国家建设高水平大学公派研究生项目计划。
据了解,国家建设高水平大学公派研究生项目是国家留学基金管理委员会为贯彻落实人才强国战略,推进高水平大学建设,增强为建设创新型国家服务的能力而设立的。项目要求在重点建设的高水平大学中选拔一流的学生,选派到国外一流的学科和专业,师从一流的导师。
选派重点领域
2008年选派重点领域包括能源、资源、环境、农业、制造、信息等关键领域及生命、空间、海洋、纳米及新材料等战略领域和人文以应用社会科学。在与“985二期”基地和平台建设相关的学科以及“211”重点建设的学科中优先选派。学生申请可不受学科专业的限制,支持、鼓励文科和医学学科的学生申报。
人员条件
选派攻读博士学位研究生本人应为非在职脱产在读硕士研究生或优秀应届本科生,年龄不超过30岁。留学期限为36至48个月。联合培养博士研究生申请人应为一、二年级在读优秀博士研究生,年龄一般不超过35岁。留学期限为6至24个月,具体期限根据接收方的要求以及国家留学基金管理委员会的批准书为准。
申请条件
申请攻读博士学位者,在申请时须提交国外院校的入学通知书;联合培养博士研究生须提交国外高校出具的邀请函及国内外导师共同为其制订的研究计划。派出学生学成回校后,学校将根据相关规定与协议办理后续手续。如派出人员不按协议规定履行按期回国服务义务或违反协议中的其他约定,应承担违约赔偿责任 |
| 文章录入:导师2008 责任编辑:导师2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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